苏州一建培训: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
建设工程担保制度
一、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
1、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,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行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。
2、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、主合同无效,担保合同无效。
3、增加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增加合同。
4、增加的方式有两种:1)一般增加;2)连带责任增加。
5、教材
36——38页的内容都要知道。
建设工程保险制度
一、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
1、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。
2、保险合同在履行中还会涉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。
3、在合同的有效期内,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,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,
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。
4、保险人对人身保障的保险费,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。
5、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
3个月,若超过
3个月,应另行加收保险费。安装工
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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